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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 :基本资料+增订版序言

  

  书名: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作者:徐贲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1月

  内容简介:

  对于人类共同的灾难t3出行更改目的地在哪,记忆研究最关心的不是我们“愿意”记忆什么,而是“有道德责任”记忆什么。我们应该记住的是那些“直接毁灭共同人性”的邪恶事件。记住过去的灾难和创伤不是要算账还债,以牙还牙,而是为t3出行更改目的地在哪了厘清历史的是非对错。对历史的过错道歉,目的也不是追溯施害者的罪行责任,而是以全社会的名义承诺,永远不再犯以前的过错。

  我写《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一书的初衷是提供一些与人道灾难有关的历史知识,并提醒一些与记忆伦理、道德思考和价值抉择有关的问题。这个初衷至今没有改变。然而,不幸的是,新一代人对历史灾难的知识与思考和抉择之间的脱节与错乱,比我当初写这部书的时候更严重了。此次再版也许正是一个再次提醒这些问题的机会。

  ——徐贲

  作者简介:

  徐贲 1950年出生于苏州。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英语文学博士,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兼职教授。写作领域为公共生活、国民教育、公共文化记忆、公民社会建设等。已出版的中英文著作包括:Situational Tensions of Critic-Intellectuals、Disenchanted Democracy,《走向后现代和后殖民》《文化批评往何处去》《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在傻子和英雄之间:群众社会的两张面孔》《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统治与教育:从国民到公民》《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怀疑的时代需要怎样的信仰》《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等,并编有《复归的素人:文字中的人生》(父亲徐干生的回忆文集)。

  【试读连载】

  增订版序言

  灾难创伤和集体记忆美国历史学家大卫·布拉特(David W. Blight)说,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人类历史的第二次“记忆潮”(memory boom)。第一次记忆潮发生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一种普遍的“世纪末”(Fin de siècle)心态。与第一次记忆潮相比,第二次记忆潮的特点是,许多记忆都与20世纪发生的历史灾难、创伤和“社会罪恶”有关,因此也都特别关乎人道灾难、受害者、加害者及其责任、集体记忆、记忆和反记忆的冲突等问题。与此同时,特定制度下的商业利益正在与民族主义结成不神圣同盟,积极地对灾难和创伤记忆进行“无害处理”,并制造消解创伤记忆的光明神话和反记忆。这使得创伤记忆在今天的记忆争夺中比在任何其t3出行更改目的地在哪他时候都更需要我们对“记忆伦理”有所思考——人们有责任记住过去的一些什么事情t3出行更改目的地在哪?对这样的记忆应该或不应该做些什么(是去维护还是加以抹杀)?只有记忆的伦理才能帮助我们思考和回答这样的问题。

  记忆的争论和分歧都会涉及记忆伦理。例如,2012年4月,俄罗斯发生了所谓的“斯大林笔记本”事件。俄罗斯“阿利特”出版社发行“斯大林笔记本”,在俄国的一些书店热卖。这个笔记本的封面上是斯大林身穿元帅服的照片,胸口挂满了勋章,非常英武挺拔。在发行之前,俄罗斯就已经有了关于这个封面的争议。俄罗斯历史学家和记者斯瓦尼泽说,笔记本上斯大林的形象如同英雄,这会误导学生。尽管民间人士不断提醒政府,这个笔记本封面可能对青少年有历史误导的影响,但俄罗斯科技和教育部长弗尔辛科说,他反对把斯大林当作学生笔记本的封面,但他无权禁止这些笔记本销售。

  如何记忆斯大林统治下的人道灾难是笔记本争议的关键,对许多20世纪的人道灾难,德国对纳粹统治的记忆方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记忆伦理参照。俄罗斯纪念碑人权组织的拉金斯基说,印有希特勒像的学生笔记本不会在德国出售。不仅德国政府不会在这样的事件中采取形似“中立”的不干涉立场,而且德国的公民社会也不会像俄罗斯人对斯大林那样对希特勒有所怀念和好感。这是因为,德国人厌弃的不只是希特勒这个人,而且是他代表的那个极权意识形态及其反人道的统治形式。

  如果灾难的制度原因不能得到彻底清算,对人道灾难的记忆与反记忆争夺就会难以避免,也会格外剧烈。俄罗斯之所以仍然有人对斯大林抱有好感,用拉金斯基的话来说,“这是因为俄罗斯并未对极权统治的罪行做出评价。对斯大林本人的评价并非最主要的问题,因为伴随如何评价极权自然会评价斯大林。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评价1917年的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及接下来的统治等等,俄罗斯至今没有对这些罪行给出一个法律上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对抗和争夺便成为集体记忆的常态,而不是例外。

  灾难的制度性原因或因素本身就会成为对抗和争夺的记忆。例如,阶级斗争就是这样一种灾难性的制度因素。阶级斗争记忆指的是阶级斗争时期过来人的个人记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记忆,但可以做类别区分,如“五类分子”、“黑七类”、“工农兵”、“革命干部”、“红五类”等等。这样的个人记忆是日常生活历史或微观历史的研究对象,因为它不同于国家叙事或革命叙事的大历史。作为集体记忆的阶级斗争记忆指的不是无数个人记忆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某一范围内有共同点,因此容易共鸣和分享的类似个人记忆。例如,林贤治先生在他编的《可以教育好的子女》里把许多“黑五类”子女的个人回忆汇集到一起,成为一种“可以教育好的子女”的集体记忆。这种黑五类的灾难记忆与“大院子弟”“军干子弟”或“工农子弟”对阶级斗争的集体记忆必然是不同的。

  林贤治先生在序言里写道:“‘黑五类‘已经繁衍了好几代人了。我未曾见过有关全国黑五类子女的统计数字,但推算起来是庞大惊人的。然而,作为一个耦合群体,他们并没有任何组织上的联系,三十年间一直处在一种自我封闭、互相隔离的状态,至今看来,其实是一个‘记忆共同体’而已。唯有记忆存在,共同体才有可能存在,虽然是虚幻的存在;但当记忆丧失,整个群体将就此消亡”。记忆对“集体”有构建作用,记忆一旦不存在了,它所构建的那个集体也就不存在了。

  集体记忆有三个特征。第一,任何一种集体记忆总是发生在特定的人群范围之内,不可能在无限大的范围中被普遍认同。而且,它还会受到群体之外一些势力的抵制或压制。因此,集体记忆也常常被研究者们称为特定人群的共同记忆、群体记忆、团体记忆、记忆斗争等等。作为一个抽象的人群,“集体”或“群体”并不能像个人那样进行一种可以称作为“记忆”的认知心理活动。集体不能回想往事,只有具体的个人才能有这样的思考行为。因此,集体记忆不是由集体来进行的活动,而是在集体中的个体活动。参与集体记忆也就是选择加入一个集体,并自我认同为这个集体的一个成员。当一个群体有它自己的集体记忆时,外在于它的其他人可以理解和尊重,但却不能真正分享这种集体记忆。

  第二,集体记忆中不仅有事实性的认知(发生过什么,如黑五类遭受的歧视、羞辱、压迫和心理创伤),还包括道义性的评价(以任何理由实行的羞辱、歧视和压迫都是不公不义的)。记忆是连接过去与当下的桥梁,对阶级斗争的灾难记忆,它从过去得出的当今教训就是,阶级斗争的“合理歧视”和“合理迫害”是违反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对受益者和受害者都会造成伤害。阶级斗争让每个中国人都可能今天害人,明天就被人害(想想刘少奇就知道了)。所以今天再不能允许阶级斗争借尸还魂了。

  第三,记忆与历史是不同的,不仅不同,而且还可能是矛盾和冲突的。历史需要由权威来书写(大历史),而记忆则是每个人自己保存和拥有的(确实不确实是另外一回事)。记忆集体中每个人的个体记忆都可以成为对大历史的最后抵抗,在思想和言论不自由的制度下尤其如此。乔治·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故事的第一部分里,温斯顿有两个保存个人记忆的办法,一个是偷偷记日记,把日记藏在墙洞里,另一个就是做梦。个人记忆是对“真理部”历史的最后抵抗,但却是非常脆弱的,极容易被扭曲和摧毁。第三部分第二章里,奥布兰恩(O’Brien) 告诉被捕的温斯顿,他犯下的罪行就是拒绝接受党对历史和对他个人记忆的控制。经过改造的温斯顿连做梦都是被支配的,他梦见的是给他洗脑的奥布兰恩。温斯顿在101室里受到长达9个月的改造,像是经过九月怀胎一样,变成了新生儿般的“新人”,他像婴儿一样没有记忆,也像婴儿一样毫无反抗的意愿和能力。

  《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一书讨论的是个人和机体的记忆问题,这次新版增加的《〈朗读者〉和纳粹罪恶的后代记忆》更是涉及了“后记忆”,也就是跨代际的集体记忆问题。历史灾难过去几十年之后,不同人群对灾难的记忆会变得更模糊,更多样化,更充满分歧和冲突。这不仅是由于当事个人的记忆会淡化和改变,形成不同的记忆,而且还由于几十年间后来出生的年轻人与前一两代人之间存在着代沟,因此产生了“后记忆”与“记忆”的差别。记忆是个人经验性的,而后记忆则是一种非个人经验性的回顾,它必须借助叙述,在“讲故事”和“听故事”的关系中传承,并借以形成具有一定再生能力的跨代际集体记忆。

  “记忆”与“后记忆”的关系可以从我们今天“文革”记忆的一些特征得到印证。许多亲身经历过“文革”的人们对当时发生在自己身上或社会中的事情有刻骨铭心的记忆,心理学家称这种记忆为“记忆隆起”(reminiscence bump)。记忆研究发现,人对青少年时期发生的事件有特别持久的记忆;一般人对经受的创伤,尤其是精神创伤,也有特别顽强的记忆。创伤记忆与“教训”有相当直接的联系,这是因为,对创伤的顽强记忆可以使人们容易快捷地回想起造成危险和创伤的事件,而这样的记忆对他们能否存活至关紧要。顽强地记住对生命有危险的事件,包括事件在哪里发生、是什么原因、谁为此负有责任,能帮助我们降低在未来再发生这种事情的机率。

  这样的个人记忆虽然重要,但还不足以形成与后代人共同拥有的集体记忆。跨越代际隔阂的集体记忆是一种群体的,而非个人的长期记忆。心理学家耐舍尔(Ulric Neisser)曾将长期记忆分为两种,一种是回想个人经历的“事件记忆”。当回想的事件对记忆者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时,它会成为“自传记忆”,也可能成为他“人生叙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语义记忆”(semantic memory),语义记忆是一种社会记忆,它为发生的具体事件提供了一个可理解的语境。语义记忆需要借助叙述的形式,例如,“文革”的语义记忆需要借助有关“文革”的文学、回忆录、见证叙述、历史记叙。语义记忆还需要有公共的“记忆场所”(memory sites), 如博物馆、文物、纪念日或人物、公共论坛和刊物。“文革”记忆至今未能充分具备这些语义记忆的条件。

  人类在经验的积累中学会将有害的“教训”与有益的“经验”区分开来。教训和经验都是从历史的过去学习而来的东西。我们把过去的事情分别称作为“教训”或“经验”,包含着当下对历史过去的人或事的评价,这种当下的评价对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人们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为它包含着人们对自己生活世界的理解和期待,因此成为一种连接过去与当下的现实问题思考。无论是把过去的事件看成是一个教训,还是当作一个经验,其中都包含着某种有价值和意义导向的记忆。这个事件的灾难性隐患在哪里?是些什么性质的隐患?对这类问题的回答同样取决于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记忆。这种记忆应该不仅是事件经历者们的个人记忆,而且更应该是整个民族,或至少是这个民族的大多数人所共有的集体记忆。在防止未来再度发生过去灾难的共同努力中,集体记忆,尤其是跨越代际的集体记忆,应该比个人记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015年6月4日

  第2页 :前言

  前言

  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走出历史灾难的阴影,实现社会和解,是“不计”前嫌,不是“不记”前嫌。记住过去的灾难和创伤不是要算账还债,更不是要以牙还牙,而是为了厘清历史的是非对错,实现和解与和谐,帮助建立正义的新社会关系。对历史的过错道歉,目的不是追溯施害者的罪行责任,而是以全社会的名义承诺,永远不再犯以前的过错。

  记忆显示的是人的群体存在的印记。这是人之所以不能没有记忆的根本原因。有一次,一位以色列军官接受采访,谈到自己以前曾指挥过的一次小规模军事行动,当时有一名以色列士兵被自己人误杀。当问及那名士兵的姓名时,军官说他不记得了。这件事情的报道在以色列引发了许多公众的愤怒。人们责问,这位军官怎么这么容易就忘了士兵的名字。他只是普通的健忘,还是犯下了道德过失呢?如果是道德过失,那么涉及的是什么特别性质的道德?我们有记忆过去的责任吗?如果有,那是为什么?我们该记忆的是什么?谁是这个“我们”?著名伦理哲学家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在《记忆的伦理》中提出了这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思考群体政治和政治文化有关的记忆问题。

  一、道德和伦理

  为了讨论这些问题,马格利特对“伦理”和“道德”作了区分。“伦理”关乎的是对与我们有特别关系者的责任,而“道德”关乎的是我们对一般人或对人类的责任。前一种关系深厚(thick),后一种关系浅淡(thin)。决定浓淡差别的是共同分享的过去和记忆。马格利特写道:“深厚的关系有父母子女、朋友、爱人、同一国人等特点,这种关系扎根于共同的过去和共同的记忆。浅淡的关系则基于同为人类,或者同为人类的某一方面,如同为女人,或同为病人。深厚的关系一般是与亲近者或亲爱者,浅淡的关系一般是与陌生人和遥远者。”(7。按:本文括号中数字皆为引用《记忆的伦理》一书页码)

  前言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0000正是由于人际关系有浓淡之别,责任有伦理和道德之分,所以应当明确“记忆”是一种特别与伦理有关的责任。道德关乎所有的人或人类,道德具有“地界宽而记忆短”的特点。与此相反,伦理关乎个人或密切群体的关系,因此而具有“地界窄而记忆长”的特点。(8)记忆成为深厚人际关系的关键,“记忆是维持(人际)浓关系的黏合剂,有共同记忆的群体,才有浓关系,也才有伦理。由于记忆在黏合浓关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记忆成为伦理关注的显著对象,伦理要告诉我们的就是如何营建人际的深厚关系”。(8)人跟人的关系中有记忆的伦理责任,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人还有记忆的道德责任。对“那些侵害人类的凶恶罪行,尤其是当普遍分享的人性本身受到攻击的时候”,尽管这些凶恶罪行发生在别的国家,或者发生在过去,每个人都有记住这些罪行的道德责任。(9)

  “伦理”或“道德”所涉及的人际间关系有所差别,伦理和道德着重的价值也有所不同,“道德关乎尊重和羞辱”,“伦理则关乎忠诚和背叛”。(8)伦理主要是对“自己人”的,道德则也兼及“外人”。伦理总是有一个“我”的中心,因此有倾向和偏好;而道德则是普世的、不偏不倚的,我他无别是道德的条件。对“自己人”的要求是和对“外人”有差别的。

  从这个区分来看,一般人在那位以色列军官那里看到的“道德过失”实际上是一种“伦理过失”,因为那位军官和士兵间存在的是一种特别的“浓的关系”,那就是同生共死的“战友”。忘记自己生死战友的姓名,犯下的不是道德的“羞辱”之罪,而是伦理的“背叛”之过。军官记不起自己的部下,还能说是关爱他们吗?美籍苏联诗人布罗茨基(Joseph Brodsky)在《朱可夫之死》的诗篇中,对这位前苏联元帅提出过相似的问题:“他为自己的士兵哭泣过吗?临终之时,他想起了这些士兵吗?”

  记忆是一种源起于人际深厚关系,并帮助维护这种关系的责任。记忆特别与“关爱”(caring)相关。关爱也就是在乎,在意,当一回事。关爱是一种“朝后看”的感情,因为关爱是通过记忆来起作用的。相互关爱是因为在过去有长久的联系。我们关爱谁和记得谁是同时发生的。我们不能说,我关爱一个人,但却不记得或记不起那个人了。我们可能记得自己不关爱的人,例如念念不忘的仇人,但我们却不可能不记得自己关爱的人。(30)就关爱的关系而言,记忆不只是一种知性的记忆,而且更是一种感情的记忆。也就是说,记忆不只是“知道”(如记住孩子的生日),而且是“感受”。感情的记忆留住的是对共同事件的感受。这种感受是可以与他人分享的,它可以是愉悦的(例如欢欣、怀念、喜悦),也可以是不愉悦的(如愤怒、厌恶、恐惧)。既然深厚的人际关系含有伦理责任,能否拥有相同的记忆便成为人际关系是否真正深厚的一种测试。

  对于特别亲近的家人,忘记姓名甚至被普遍当作是只有精神失常者才有的怪异现象。马格利特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美国荒诞戏剧的代表性作家阿尔比(Edward Albee)的《一个孩子的戏剧》中,有这样一个场景:一位先生非常轻快地向观众讲述一件往事。他和两个名字很平常的年青女子在一次聚会上碰到一个面熟的老妇人,他先把这两位年轻女士的名字介绍给老妇人。但当他要介绍这个老妇人时,却怎么也想不起她的名字。老妇人对他说:“孩子,t3出行更改目的地在哪你记不起妈妈的名字了吗?”剧中这位先生以满不在乎的态度对待不可思议的病态遗忘,这个荒诞的细节塑造了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人物。用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和我们有距离的人物。

  二、遗忘、宽恕和悔过

  在讨论“记忆”时,马格利特特别提出了“原谅”和“忘却”的问题。群体内部过去发生过的各种严重伤害是人际和谐的重大破坏因素。这些严重的伤害可能是个人对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对群体的、社会的某个利益阶级或集团对社会其他成员的。除非能认真对待这些严重伤害,努力弥补伤痕,争取和解,否则社会和谐不可能真正达到。

  认真对待过去的严重伤害要依靠“宽恕”,而不能要求“遗忘”,更不能强迫遗忘。马格利特指出,当今世界“人本道德”(humanistic morality)关于“罪过”和“宽恕”的概念中渗透着古老的宗教意识,它本身就是人类记忆的结果,“宽恕可以指抹去(blotting out)罪过,也可以指遮盖(covering up)罪过。遮盖的意思是不忘记,但不再计较”。对于任何一个受了伤害的人,不能既要求他宽恕,还要求他忘记伤害。强迫他忘记伤害,这超越了凡人能够承受的限度。马格利特说:“只有上帝才能既原谅又忘却。”(18)但是上帝的忘却和凡人的忘却是不一样的。上帝的忘却“有双重作用——忘却那个犯下罪恶的人,也忘却他所犯下的罪恶本身。上帝的忘却指的是从此把罪恶者从那写着死后永生者名字的名簿上除名,让他注定永远消失(doomed to oblivion)”。(190)因此,被忘却成为一种人的存在意义上的最可怕的惩罚。被上帝忘却、被上帝除名的是那些根本不配称作为人的人类渣滓。

  在世俗社会中,群体共同承担和面对过去的创伤记忆,这当然不是为了将某一方诅咒为非人,然后名正言顺地将之消灭。革命暴力就曾这样对待过记忆。伦理政治的理想和革命暴力不同,它要实现的是宽恕与和解,摈除暴力与报复。伦理政治因此不得不特别重视宽恕与忘却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在南非的种族和解就是这样一种伦理政治的体现。白人种族主义统治对南非的黑人造成了巨大的创伤。白人统治结束后,南非走上一条寻求种族和解的道路,昔日你死我活相互倾轧的各党派组成了一个新的民主政府。他们为世界创造了一个宽恕与悔罪的公共政治模式。以南非前开普顿大主教、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图图(Desmond Tutu)为主席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引导南非社会,不仅仅披露残酷的白人种族统治的内幕、曝光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也不仅仅给受难者倾诉苦难的机会,而且还给作恶者承认其罪行并请求宽恕的悔罪机会。

  在伦理政治中,宽恕不是将非正义的过去一笔勾销,一忘了之。宽恕是对过去的人际恩怨不再计较,但不予遗忘。马格利特将这样的宽恕比喻为人类学意义上的“礼物”。(195—196)礼物所起的是维护人际互往关系的作用。送礼和接受礼物,都是在接受一种礼尚往来的义务和约束。同样道理,宽恕应当对被宽恕者有约束的作用。被宽恕者理应诚心接受宽恕,并与宽恕者一起建立一种高尚坦诚的关系。伦理政治便是要不断在公共生活和公共政治中促成这样的和解。

  社会和解对历史可以不再计较,但却不可以不再记住。对他人有非正义行为的伤害者更是没有理由命令或强迫被伤害者忘记过去,甚至为此篡改过去的历史真实。就像赠送礼品一样,受伤害者理应宽恕,但并无非宽恕不可的义务。和记忆一样,宽恕是一种以意愿为前提条件的行为,因此,它们本身就是某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一个人看病求医,他接受医生忠告和建议的前提条件是他想恢复健康。他也可以对健康根本就不感兴趣,健康成为一种他根本不在乎的“好”或价值。同样,如果人们有意愿形成一种比纯粹陌生人要深厚的人际关系,那么他们就应当对过去有完整、真实的共同记忆。他们当然也可以选择那种各自孤独存在的人际关系,因此把权力、利益、物质欲望等等看得比人际的交流、承诺和信任更重要。如果他们作这样的选择,那么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散沙型的群众社会。

  在通常情况下,为了选择一种与暴力报复恶性循环不同的人际关系,即使是饱受冤屈和伤害的人们也会作出宽恕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只有在以前的施害者也选择悔过时才有意义。社会和解不只是受害者的责任,它同时也是施害者的责任。受害者给施害者的是宽恕,而不是遗忘。施害者向受害者请求的也应该只是宽恕,而不是遗忘。

  马格利特指出:“如果是单纯的遗忘,那就不是真正的宽恕。”那是因为,“宽恕(原谅)是一种有意识的决定,为的是改变自己的态度,为的是克制愤怒和报复心。忘却也许是制怒和不报复最有效的法子。但是,由于忘却只是一种忽略而非一种决定,忘却并不是宽恕。……一个人决定宽恕,就不再对旧日的怨屈愤愤不已,不再向别人讲述,结果可能是渐渐淡忘,或者忘了过去的伤害有多么深重,从道德或伦理上说,这种忘却的分量是极重的”。施害者有承认过错和表示忏悔的责任。记住自己的过错,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责任。(193)

  第3页 :前言

  对历史的过错道歉,目的不是追溯施害者的罪行责任,而是以全社会的名义承诺,永远不再犯以前的过错。道歉者因此可以是对历史过错或罪行完全不负有责任者。美国弗吉尼亚州在积极准备2007年5月份纪念英国建立美洲第一个永久居民区四百周年之际,州议会于2月底以97票对0票通过一项决议,对历史上奴役黑人和欺骗印地安人表示“深刻歉意”。道歉提案的主要发起人是45岁的州议员唐纳德·麦克伊钦(A.Donald McEachin)。麦克伊钦的祖先就曾是黑奴。作为一个州议会议员和一个黑人,他既是一个道歉者,又是一个接受道歉者。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麦克伊钦说:“我们这里的所有人,有的是奴隶的后代,有的是奴隶主的后代,但我们拥有共同的历史。正因如此,我们今天才能坐在一起。”记住过去的灾难和创伤不是要算账还债,更不是要以牙还牙。共同记忆是为了厘清历史的是非对错,实现和解与和谐,帮助建立正义的新社会关系。道德的公共政治中,领导人道歉不是替人受过,而是举行一种社会洗涤的仪式。麦克伊钦说:“承诺很重要,表示悔意和道歉很重要,这些都是治疗历史创伤所必不可少的。”

  三、记忆的伦理的道德责任

  人们在深厚的关系中以共同的记忆来形成“我们是谁”的意识。这样的群体,它的自我意识是和群体成员对共同过去的记忆分不开的。拥有某种共同记忆的“我们”和不拥有这一记忆的“他们”之间因此区别出亲疏不同的关系。然而,记忆既可以是自然的人际关系黏合剂,也可以是外力控制、操纵和利用的对象。因此,马格利特格外担心有人把“记忆的伦理”误解或故意歪曲为“记忆的政治正确”。

  这种政治正确的记忆往往被美其名曰“传统”,马格利特称其为“传统主义”。他指出,在记忆的伦理和传统主义之间可能存在一种似是而非的关系,“顾名思义,传统主义主张的是忠诚于过去,而记忆的伦理则是要弄明白,就记忆过去而言,这种忠诚究竟是指什么”。(10—11)马格利特实际担心传统主义会把过去营造成一个用来支撑某个政权统治合法性的神话。马格利特引用英国作家拉尔夫·英格(William Ralph Inge)的话说:“一个人可以在刺刀上造一个王位,但却不能坐在上面。”越是靠刺刀得到的王位,越需要武断营造某种正统的传统,某种单一的、决不允许别种解释的“光荣历史”神话。马格利特的结论是:“在传统主义和非民主统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11)

  非民主统治往往把民主制度描绘为一种个人主义中心的、没有共同记忆的人群关系。马格利特指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民主有民主的记忆,例如:“宪政的民主体制,它的合法性基础不仅是现在的选举,而且也是一部来自过去的文件。宪法是(民主)群体分享的记忆的构成部分”。在民主制度中,民众首先忠于的是“共同的宪法、制度和公正程序”以及这些成就形成的传统。(12)

  营造单一的记忆神话和压制不同记忆必然是同时进行的。这二者都涉及“集体记忆”的问题。马格利特对“集体记忆”作了“共同记忆”和“分享记忆”的区分。马格利特用1989年12月发生在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的历史事件来说明这两种集体记忆的区别。成千上万的罗马尼亚群众在布加勒斯特广场上对齐奥塞斯库发出嘘声,人民的起义终于导致了独裁者的灭亡。马格利特写道:“试想,如果齐奥塞斯库依靠秘密警察(那些恶名昭著的国家安全警察),夺回并稳住了政权,在当时罗马尼亚的统治下,谁还敢大声,或者甚至悄悄再提发生在广场上的事情?(但是)每一个亲身经历或在电视上看见过这件事情的罗马尼亚人又都会记得这一幕景象。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在广场上的嘘叫便只能是一种共同记忆,但不可能是一种分享的记忆。”(50—51)

  共同记忆是指个人记忆的聚集,“所有亲身经历者的记忆聚合起来就成为共同记忆”。共同记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社会中记得某件事情的人数超过了一个门槛限度”就可以称为共同记忆。(51)共同记忆会随着事件直接见证者的遗忘或消灭而变得不那么共同。例如,到今天为止,在中国还不会有人怀疑“文革”是一种共同记忆。但是随着时间的流失,随着直接经历者的逝去,情况就必然会有所改变。

  分享的记忆则不单单是个人记忆的聚合。记忆必须在公共空间中有自由交流,才会成为分享的记忆。分享的记忆以自由的公共交流为条件,因而成为一种具有公共政治性质的记忆,“分享的记忆融合和标定事件记忆者的不同角度”。(51)广场上人群的记忆,虽然每个人都只是从自己的特殊一角经历了事件的一个碎片,但却可以融合成一个整体事件。其他没有亲身经历的人也可以“通过叙述的途径”分享他们的记忆。

  分享的记忆是以现代社会记忆分工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公共的事件不必每个人都非得有机会亲自见证,但必须要有人亲自见证,必须要有自由畅通的渠道让人们分享见证。例如在今天的中国,“文革”的直接见证者就担负着记忆“文革”的特殊记忆分工责任。虽然有共同的“文革”记忆,但却未必能形成真正分享的记忆。马格利特强调,所有的人性灾难都必须依靠“道德见证人”才能保存应有的记忆。

  大屠杀幸存者的见证为其他灾难见证设立了重要的先例。耶鲁大学社会学教授杰弗里·亚历山大(Jeffrey Alexander)称灾难幸存者的见证为“一种新的历史凭证”,称作见证的幸存者为“一种新的历史行动者”。大屠杀见证者、作家埃利·维赛尔(Elie Wiesel)说:“如果说希腊人创造了悲剧,罗马人创造了书信体,而文艺复兴时期创造了十四行诗,那么,我们的时代则创造了一种新的文学——见证文学。我们都曾身为目击证人,而我们觉得必须为未来作见证。”维赛尔于1986年获诺贝尔和平奖,授奖者称他是“人类的信使”,赞扬他记录下了“在人类遭受极大羞辱和彻底蔑视时的个人经历”。维赛尔把保存苦难受害者的记忆当作自己的使命。他写道:“歌德说,人在悲痛时会沉默,这时候,上帝便把歌唱悲伤的力量给了人。从此,人再也不可能选择不歌唱。……我为什么写作呢?为的是受害者不被遗忘,为的是帮助死者战胜死亡。”

  马格利特用英国剧作家艾德嘉(David Edgar)的《五旬节》来说明为什么遗忘受难者姓名其实是一种“二度杀害”。《五旬节》一剧中有两个孩子,在被押送去集中营的路上,他们饥饿到了极点的时候,啃食了挂在脖子上写有他们姓名的硬纸板牌子。这两个孩子死后,连名字的痕迹也不会留下,“这个剧的可怕之处在于,观众不单知道孩子走在死亡的路上,而且还看到了他们如何在经受身体和姓名的二度杀害”。(20—21)

  四、个人的和集体的记忆

  每一种个别的记忆都只是、也只能是记忆者通过个人经验与某个共同记忆空间的局部联接,这种局部的联接必然是带有偏见的,必然不等于就是共同记忆对象本身。马格利特借用心理学研究的“闪光灯现象”概念来说明个人记忆与分享的记忆间的关系。他举了好几个例子来说明,不同身份的人对同一事件记忆的闪亮程度、清晰和深刻程度是不同的。黑人对黑人领袖金博士遇刺的记忆就和一般白人不一样,白人记忆肯尼迪总统遇刺、德国人记忆柏林墙倒塌也与其他人群有异。(51—52)可以设想,“文革”中不同政治、社会身份,不同幸运或苦难经历,是否曾经直接生活在暴力和恐惧的威胁之中,等等,这些经验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具体个人对“文革”中具体事件和组织的“闪光灯现象”记忆。

  经历过历史人性灾难的人们,幸运的和不幸运的,都只能拥有对过去的局部、零碎记忆。例如,每一个经历过“文革”的人都必须以各自的闪光灯方式把自己的记忆联接到对“文革”的分享记忆中去。即使他们的闪光灯并不全然可靠,但只要叙述出来,记录下来,流通到公共信息的交流中去,就都会成为有用的历史证据。这是马格利特所说的“共时记忆分工”(synchronic mnemonic division of labor)。它指的是:“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和任何一个人都有责任努力确保记忆被保存下来。但这不等于每一个人有责任记住一切。保持记忆的存活也许要求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至少应该有一些记忆,但要求也仅此而已。”(58)

  后代人从前代人或者再前代人那里获得记忆,这是马格利特所说的“历时记忆分工”(diachronical division of labor)。它指的是,“作为记忆群体的一员,我与前一代人有记忆的联系,他们又和更前一代人的记忆相联,如此类推,直到直接见证事件的那一代”。但这有一个限度,当一个历史的所有见证人都死去后,“分享的记忆也就成了记忆的记忆,也就不再是历时(隔代)的记忆分工了”。(59)因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人可以用“缺乏‘文革’直接经验”为借口来推卸自己那一份在群体内的记忆责任。如果他不记忆,那不是因为直接记忆者已经死绝,没法再记忆,而是因为他拒绝接受自己那一份隔代但不断代的记忆分工。放弃了直接见证者的个人记忆,就从根本上断绝了集体记忆的可能。

  个人的记忆转化为集体的记忆,在这个过程中起作用的不仅是苦难经历者的见证叙述,而且还有公共传媒所叙述的灾难故事。有的论者对经由公共传媒传递的灾难记忆,尤其是犹太人大屠杀记忆,持批评和抵制的态度。他们认为,大众故事的灾难叙述不可能避免媚俗和误述。他们甚至认为,公共记忆的方式反倒让个人的记忆思考成为多余。詹姆斯·扬(James Young)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最著名,也最有代表性。他说:“在这个生产和消费大众记忆的时代……对过去纪念得越多,思考和研究反而越少。我们一朝给了记忆一个纪念形式,就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记忆的责任。我们让纪念馆负起记忆的重任,而参观者自己则无须再有担负。……就在我们鼓励纪念馆为我们记忆的时候,我们反倒是在遗忘。……事实上,想记住大屠杀这样的事件,它的起源也许恰恰是想要遗忘。”

  这样的看法并不确实,因为它只看到一些传统的公共记忆和纪念形式(如博物馆、纪念馆、纪念碑),而忽视了大众传媒时代更加多样化、更加普遍起作用的新记忆形式。新记忆不再仅仅依赖不可移动的物质实体(石料、金属、建筑)。新记忆已经成功地转化为一些可移动的、便携带的、可以个别接触和处置并且是“可复制”的形式(reproducible forms)。新记忆的有形体是书籍、影视产品和纪录片,可以用光盘或者其他方式储藏,也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得。书可以反复阅读,阅读片断或全书则随读者之意。数码技术更是让观众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随时随处寻找或者重复获取他关心的内容。统治权力总是会设法控制对它不利的公共记忆和个人记忆(封杀灾难受害者的见证),新记忆形式使得这类企图变得更难实现了。

  人类以人性道德的理由记忆。哪怕对那些与我们只有浅淡关系的人们,我们也与他们由人性道德的记忆而联系在一起。借由人类共同创伤的记忆,各种社会群体、国族社会,有时候甚至是整个文明,不仅在认知上辨认出人类苦难的存在和根源,还会就此担负起一些重责大任,警惕袖手旁观的冷漠。正如英国历史学家伊恩·克肖(Ian Kershaw,《希特勒传记》的作者)所说,“通往奥斯维辛的道路,为之开道的是仇恨,为之铺路的是冷漠”。8对于人类共同的灾难,记忆研究最关心的不是我们“愿意”记忆什么,而是我们“有道德责任”记忆什么。正如马格利特所说,我们应该记住的是那些“直接毁灭共同人性”的邪恶事件。(89)

  在那些直接毁灭共同人性的邪恶事件之中,纳粹极权统治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成为一个最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它对我们了解20世纪的许多其他人道灾难都有重要的参照作用。阿伦特说:“欧洲人民的悲惨失败开始于犹太人民的灾难,这绝不仅仅是一个巧合。”20世纪不仅是欧洲,也是整个人类世界遭受各种巨大人道灾难的时代。这些人道灾难促使我们去观察和领悟政治制度如何深刻地影响和限制人类生存品质和生存可能。犹太人的经验以及发生在他们身上的灾难——极权主义的恐怖运动,尤其是纳粹的种族大屠杀事件——就是照亮了这个现代时期的特殊事件。这种洞见使得阿伦特将极权主义和现代犹太人的经验置于她对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危险的批判的中心。关心人类共同处境和人类共同灾难,要求我们在反思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时候,把它当作与人类共同人道创伤联为一体的事件来记忆。

  第4页 :奥斯维辛审判中的罪与罚

  奥斯维辛审判中的罪与罚

  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奥斯维辛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辛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辛毒气室旁树起的绞架上执行绞刑。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辛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辛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辛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辛审判”。

  一、法兰克福审判

  德国对奥斯维辛纳粹人员的审判相对滞后,从1958年起才开始进行系统调查,也主要是来自大屠杀幸存者的压力。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起诉的有22名奥斯维辛人员,经审判后,有6名被判处终身监禁(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3名无罪释放,2名因病释放,其他罪犯获刑3年3个月至14年不等。获刑者后来上诉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除一个案件外,全部维持原判。在这之后,在法兰克福还进行过一些规模较小的审判,如第二次法兰克福审判(1965年12月14日至1966年9月16日)和第三次审判(1967年8月30日至1968年6月14日)。奥斯维辛审判中的罪与罚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

  据奥斯维辛国家博物馆的历史研究人员估计,奥斯维辛的党卫军人数1941年约为700人,1942年为2000人,1944年4月为3000人,1945年1月达到高峰,党卫军人数为男4415人,女71人。根据人员档案,大约有7000至7200名党卫军成员曾在奥斯维辛集中营服务。所有这些人员中遭到起诉的不足15%,但这个比例已经高于其他集中营的纳粹人员。这是因为奥斯维辛知名度高于其他集中营,因此也更受世人的注目。

  奥斯维辛党卫军也有在别的国家法庭上受审和判刑的。据现有的资料,在英、美、苏、法和捷克共进行过11次审判,24名党卫军被定罪,有监禁的,也有判死刑的。在对伯根贝尔森集中营(Bergen-Belsen,也称贝尔森集中营)看管人员屠杀罪审判时,也一并考虑他们在奥斯维辛的罪行,因为他们当中有的是从奥斯维辛调派过去的。对生产化学产品的法本公司(IG Farben-Werke)和钢铁和重工业公司克虏伯(Krupp)官员的审判也可以看作是奥斯维辛审判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公司都曾以囚犯为奴工。另外,建筑奥斯维辛焚尸炉的化学家和企业家布鲁诺·德希(Bruno Tesch)被判处死刑;为奥斯维辛提供毒气的德格施(Degesch)公司总经理格哈德·彼得斯(Gerhard Peters)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无罪释放。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中下级军官,它的起诉目的和审判范围都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奥斯维辛是什么性质的集中营;第二,如何追究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具体个人的罪责。奥斯维辛集中营的性质是明确的,那是一个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机器,纳粹在那里犯下了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那就是“谋杀”(murder)。法兰克福审判要追究的便是这个罪行。将追究范围限制在谋杀,是为了法律审判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为了全面伸张正义。在这个审判中只追究谋杀的罪行,不等于说其他罪行不是罪行,而是说,其他罪行不在这里追究。

  仅仅只是追究个人的“谋杀”罪行,这后来成为法兰克福审判受到不少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这是因为,一个人“谋杀”,不仅是指他杀了人,而且是指他有个人的动机,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杀人,所以,如果不符合后面这个条件,法庭便不能判处他犯下了谋杀罪。2013年7月,打死17岁黑人孩子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的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获得无罪开释,就是因为陪审团不能确定齐默尔曼的“谋杀动机”。他明明杀死了一个人,杀一个无辜之人是不正义的,但法律却宣告他无罪。这是因为法律只是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正义。法兰克福审判遭遇的也正是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它起诉的只是“谋杀”罪,它的审理范围非常狭窄,在这个狭窄范围内的法律审判结果是不能等同为正义的,当然,法兰克福审判本来就没有这个意思。

  二、谋杀动机和被胁迫

  审判罪犯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没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审判的结果就会缺乏合法性,难以令人信服。由于法兰克福审判是在德国国土上,在德国司法管辖区内,由德国法庭审理,因此它所依据是德国的法律。在这之前,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通过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波兰于1944年8月31日制定,并于1946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惩罚杀害和虐待平民和俘虏的法西斯—希特勒罪犯,惩罚波兰国家的背叛者。”以色列处决艾希曼(他是杀害数百万犹太人的“最终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以色列自己的一项法律[“纳粹和纳粹合作者(惩罚)法”],因为艾希曼是由以色列特工人员从阿根廷捕获并在以色列审判的。以色列运用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艾希曼犯罪并不是在以色列的领土上,何况他犯罪时还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而且,用来审判他的法律也是在事后才制定的。艾希曼犯下反人道罪,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他自己也不否认杀人是罪。但是,他争辩说,这不是他自己的主意,他只是执行而已。在后来的法兰克福审判中,服从命令杀人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在考量“谋杀”这项杀人罪时,依据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典。19世纪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经历过纳粹这样的极权主义和如此大规模的制度性屠杀。19世纪的“谋杀”相对比较简单,法律对“谋杀”的界定也是由此出发的。那时候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谋杀”,谋杀是谋杀者自己“起意”,因他的个人动机而犯下的杀人罪行。但是,在20世纪的极权制度中,一个人杀人可以是因为服从命令,而非是因为他自己起意或有个人的动机。

  法兰克福审判依据“谋杀必须有个人动机”的原则,虽然看上去过时,但在战后的德国法庭判决中却是有先例可循的。19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辛斯基(Bohdan Stashynsky)的苏联秘密警察(KGB)人员因20世纪50年代在西德犯下的数件杀人案而受审。但是,由于他是接受KGB上司的命令而去杀人,并非他自己起意要杀人,所以德国法庭判处他的不是“谋杀”罪,而是“协从杀人”罪。斯塔辛斯基一案成为西德法律判决的一个先例,根据这个先例,极权制度中的杀人罪行,只有那些“行政决策者”才可以被定谋杀之罪,而那些服从命令而杀人的罪犯们,他们所犯下的都只能是协从杀人罪。

  在法兰克福法庭上,“行政决策者”被界定为纳粹时期第三帝国的最高领导层人员,而所有因执行他们命令而杀过人的则都是协从杀人者。在他们当中,只有那些能确证是由于他们自己起意杀人的才能被判谋杀罪。

  谋杀和协从谋杀的区别意味着,一个在奥斯维辛毒气室杀害过千百犹太人的党卫军看管,如果只是服从命令,那就只能判他协从谋杀罪;但是,如果另外一个党卫军看管自己起意殴打一名犹太人囚徒致死,则可以判他谋杀罪,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命令。有一个叫霍克(Karl Hocker)的党卫军中尉,他负责杀死了至少3000名囚犯,法庭判决他只是服从命令。就霍克而言,他服从本不该服从的命令,这固然是不道德的,但他犯的并不是谋杀罪。他以前从来没有犯过法,战后他也是一名守法的公民。因此只判决他7年监禁。而另一名党卫军却因“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开枪杀人”的罪名被判处谋杀罪。这样的定罪好像有命令就可以开枪杀人似的。有批评者指出,这样的指控很滑稽,也是很讽刺。然而,尽管这看上去近乎荒唐,但它却符合法律审判的逻辑,也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的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虽然接受审判的结果,但多次对审判的原则提出批评。鲍尔有犹太人血统,1933年有一段时间被关押在霍伊贝格(Heuberg)集中营里,后逃到北欧避难。他于战后回到德国,帮助重建德国的司法体系。对于法兰克福审判,他主张让世人看清“奥斯维辛的体制”,在这个体制里,不只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在作恶,许多普通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效力于罪恶的杀戮。鲍尔说:“几十万德国人参与……‘最后计划’,他们并不只是服从命令,而且更因为那也出于他们自愿所拥有的世界观。”当然,鲍曼所说的许多德国人的“自愿”,是完全的自愿,还是包含着“洗脑”和“胁迫”(duress)的因素,则是富有争议,也必须思考的问题。

  第5页 :奥斯维辛审判中的罪与罚

  三、“胁迫”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向世人展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内作恶问题,那就是“胁迫”。一个士兵或警察由于受到来自上司和组织的胁迫,迫于服从命令而开枪杀害或残害无辜的百姓,他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行责任?如果应该的话,又必须承担怎样的罪责?其他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杀害或伤害罪也会有同样的问题。例如,在“文革”中的红卫兵和造反派“组织行动”中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的个人该不该追究个人罪责,如何为他的罪责定罪,也都会涉及胁迫的问题。被胁迫的犯罪不一定发生在专制的组织化环境中,但在专制环境中有比任何其他情况下更为极端和残酷的表现。

  胁迫指的是个人或者群体使用威胁、恫吓、欺骗,或者其他形式的压力将其意志强加给非自愿的另一方,令其按照胁迫者的意愿来行动。为了达到目的,胁迫经常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来强迫别人合作或服从。一个人处在胁迫的处境中,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或意志有所行动。胁迫可以采用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多种手段,对人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如失去工作和谋生手段、开除党籍、降职或撤职、监禁、戴上政治帽子、连累家人子女等等。这类胁迫经常是在整体性的极权制度中发生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胁迫的定义是:“用非法的威胁或逼迫手段诱使一个人以他原本不会的方式行动。”这里的“非法”是指一般社会的法律而言。在极权体制性的作恶环境里,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正是由制度特意设计的组织形式所要达到的统治作用。制度或组织对个人的胁迫与个人对个人的胁迫是不同的,它有更多、更隐蔽、更有效的手段,也有更为长期的控制效果。

  只有在个人罪行被法律追究或个人(或集体)进行自我反思的时侯,胁迫才会被认识到可能是一个与制度环境有关的“问题”。平时,人们在体制内做坏事或作恶,对自己的行为很少会有所反思。他们往往会以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事,事情本该如此。由于被宣传洗脑,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所做的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如对“阶级敌人”的迫害)。有的人即使感觉到自己做错了,良心有所不安,但仍然会为自己开脱,认为这是为生存而“迫不得已”的事情(如为了保住工作的饭碗或不至于落得跟“坏人”同样的下场)。有一些自认为被胁迫犯罪的例子。法治国家里的“胁迫罪”审理过程中,对胁迫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证实过失行为的“环境原因”(actus reus)和排除“犯罪意图”(mens rea)。所谓排除“犯罪意图”,也就是确定无法证明它的存在,这是无罪论定的原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环境原因”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下级纳粹分子的行为缘自上级命令。但是,没有个人“犯罪意图”不等于无罪,因为提出胁迫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认罪。它并不否定犯罪的事实,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要求减轻而已。在对杀人、伤人的刑事法律追究中,嫌疑人犯法的动机为何,这不在考虑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但是,在“不得已”动机理由成立时,有可能减刑。因此,“环境原因”只关乎行凶者的罪责程度,并不能为其完全脱罪。

  胁迫若要成为减罪的理由,必须要能证明两点,第一,外来的压力确实是压倒了行为者自己的意愿(“我”实在没有办法);第二,这样压力确实大到足以压倒具有一般勇气的普通人的意愿(“我们大家”都没有办法)。即便如此,是否允许,或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以被胁迫作为减罪的理由,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有的可以不考虑被胁迫的因素,有的则可以认为,虽然人们的勇气有高有低,但在某些情况下,谁都可能因胁迫而做坏事或作恶,法律对人性的这一软弱特征应该予以考虑。法兰克福审判所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政策。

  四、审判“普通纳粹”的争议与历史意义

  奥斯维辛审判的意义是有争议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它让许多实际参与纳粹罪恶的德国人有了“脱罪”的借口,因此是一个“失败”;另一种是看到它对德国民众的教育作用,并在这个意义上肯定它的“成功”。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而它们又都与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有关。

  鲍尔是失败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对媒体报道法兰克福审判的方式多有批评。他认为,媒体在报道中把那些定罪的杀人犯描绘成丧心病狂的恶棍,似乎在奥斯维辛发生的罪恶只是少数与普通德国人不同的、心灵特别邪恶的歹徒所为。他认为,简单地把所有的服从命令杀人都看成是协从杀人,以为有命令就应该服从,就可以执行,那岂不是等于在假设这些命令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吗?鲍尔写道,媒体对审判的报道方式助长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观念”,那就是,必须为数百万犹太人的惨死负责的,“只是少数的人……而其他参与者都只是由于害怕,或被强迫,因此才干出了完全违背他们自然本性的事情”。亲自参加过法兰克福审判的德国作家马丁·瓦尔泽(Martin Walser)在一篇报纸文章中也写道,新闻报道越是把那些罪犯写得青面獠牙、十恶不赦,“就越是在拉大我们与奥斯维辛的距离。我们与这些事件、这些不是人干的暴行无关”。这样的报道给德国公众一种虚假的心理安宁,“他们从对党卫军看守的定罪中得到满足,觉得自己与他们撇清了关系,并认为事情已经有了定论,总算是可以过去了”。

  鲍尔还认为,法兰克福审判的法官对审判的失败也负有责任。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听上去好像纳粹期间的德国是一个被外国占领的国家,大多数的德国人除了服从占领者的命令,再没有别的选择,“而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德国的那些狂热的国家主义者、反犹主义者和仇恨犹太人的人们,没有他们,希特勒的统治是不可想象的”。鲍尔始终在提醒德国民众,不要回避广大普通人在纳粹罪恶中自己的那一份责任,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人并不是被外国人统治着,他们的统治者就是他们自己为之着迷的英明领袖希特勒。

  尽管法兰克福审判并不完美,但是,总体而言,它对德国人反思“二战”期间的“罪过”和普通人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有教育意义的,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称为“德国罪过”的许多细节都由于法兰克福审判而生动且令人震惊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对普通民众来说,细节的力量是远远超过哲学说理的。检察人员和法官参阅了4000多种文献资料,动员了19个国家的359个证人到庭提供证词,其中包括211个大屠杀的幸存者。这场长达2个月的审判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有2万多人先后旁听了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这次审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对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德国激进青年一代(称为“68一代”)反思纳粹罪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80年代对纳粹时期的“日常生活”历史研究(Alltagsgeschichte)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历史研究本身则又再一次引起了许多关于纳粹时期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责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从一开始,法兰克福审判就抱有帮助德国公众记住大屠杀的公众教育目的。它在起诉中避免扩大化,与这个目的是一致的。即使是在对有限的罪犯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它的目的也不只是给少数罪犯定罪,而且将审判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让国内外的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展现的种种细节,充分了解大屠杀是怎么发生的、德国人应该如何面对不久前的过去。这样的审判不是搞运动,与我们所熟悉的那种先定百分比,然后像完成任务般地“挖出暗藏的敌人”,大规模地监禁和处决是完全不同的。

  早在1943年的美、英、苏德黑兰会谈时,三国首脑就已经商讨了如何处理纳粹罪犯,要不要大规模处决德国人的问题。斯大林提议要处决5万至10万德国军官。罗斯福开玩笑地对斯大林说,4.9万够了吧?丘吉尔以为他们是认真的,不高兴地说:“这是对为国家而战的军人的冷血屠杀。”但是,他还是同意要按1943年莫斯科宣言商定的那样,对于战争罪犯进行审判。尽管如此,丘吉尔还是强烈反对任何“为政治目的的处决”。在波兰、德国或别的国家进行的奥斯维辛审判,针对的是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不是政治报复。政治报复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它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只能彻底败坏法治。法兰克福审判与大开杀戒的政治报复是不同的,可以为今后类似的罪责追究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先例。

  法兰克福审判的意义更在于它是彻底清算希特勒和纳粹罪恶的一个有机部分。它追究的对象是在奥斯维辛犯有罪行的中下级看管人员,是五年多以前在波兰进行的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的后续。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追究的是奥斯维辛的高级军官,是纽伦堡审判的后续。然而,即便是在纽伦堡法庭上追究的也不是最高级的纳粹党魁,因为纳粹党魁希特勒、戈培尔、希姆莱、戈林在纽伦堡审判前就已经自杀了。战后对纳粹的罪恶的清算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清楚分明,而每一阶段的审判又将罪恶的主源回溯到纳粹的最高领导希特勒。这一整体的罪责清算因此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试想,如果纽伦堡法庭一面审判纳粹的高层官员,一面又对希特勒本人做部分的肯定,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再试想,如果在波兰或德国,一面审判奥斯维辛的各级军官,一面又在肯定希特勒个人和纳粹的某种功绩,维护他和这个党的某种地位及威望,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更试想,如果希特勒这面旗帜不倒,那又怎么能避免对纳粹的审判,要么避重就轻、装模作样地走过场,要么就是因为意识形态的重重禁区而根本就不可能呢?

  历史是没有试想或假设的,但人们却又总是忍不住要对历史作种种假设,或是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设想不同的可能。作这样的试想或假设不是为了要改变历史的发生,而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对历史的认识:历史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内在不变的逻辑或定则,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造就了不同的历史。因此,一些明显相似的事情在一个地方有幸发生,在另一个地方却又不幸没能发生。尽管在发生的地方有的人觉得有些事情还够不上他们的期望,但在没有发生的地方,它们的意义却更加清楚地显现了出来。而且,更重要的是,既然有的地方发生了这些事情,没有发生的地方也就更没有理由坚持它们本来就不该发生,只要能这么想,发生改变和扭转也就不是不可能的了。

  第6页 :幸存者的记忆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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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存者的记忆和见证

  《被淹没和被拯救的》是普里莫·莱维的最后一部著作,一共收入了八篇文章。莱维从1975年便开始写作此书,到完成共历时10年。1984年此书出版时,正当拒绝承认犹太人大屠杀的历史修正主义在欧洲泛起,此书起到的驳斥作用使它格外受到各界读者的重视。莱维最初的写作动机是,随着岁月的流逝,大屠杀记忆变得越来越模糊,他必须站出来作见证。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止,莱维已经在大约140所学校做过关于大屠杀的讲话。在与年轻人的接触中他发现,在他们眼里,“二战”和“二战”期间发生的骇人听闻的极权罪行早已成为过去,是再也不会发生的事情了。这些年轻人不但不了解奥斯维辛,而且也不知道为什么要了解奥斯维辛。灾难见证因此对他们有特殊的教育意义,“青年一代必须倾听我们的述说:因为我们集体性地见证了一个至关重要、意料不到的事件,而至关重要正是因为意料不到,任何人都没有预见到这一事件的发生。它的发生违背了所有的预言……它可能发生,它可能发生在任何角落”。(238)莱维要提醒世人,尤其是青年人,纳粹造成的灾难是发生在不久以前的过去,他记录的不是古代史,也不是像基督教殉道者那样的传说历史,而是与今天人类息息相关的人道灾难历史,记忆和见证这样的历史是为防止在未来再发生同样的人道灾难。

  一、灰色地带中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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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之前,莱维的许多著作已经使他赢得了大屠杀幸存者记忆代言人的声誉,但是,他对记忆和知识,对他自己作为一个见证者的正当性都抱有怀疑。他说,集中营的历史几乎没有例外是由像我这样的人书写的,我们并没有沉沦到底,那些沉沦到底的都没有能够回来。(9)这种沉痛而带有讽刺意味的感觉是莱维见证和回忆的主调,它直接包含在“被淹没和被拯救的”这个题目之中,这个题目也是莱维《活在奥斯维辛》(也以“如果这是一个人”为题,1947年)第九章的标题。原来的书题是 I sommersi e i salvati。“i sommersi”一语来自但丁《炼狱》第20章第3节,是一个比喻的说法,指的是那些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已死去,因此沉沦到地狱底部的芸芸众生。莱维用这个说法来指那些去到另一个世界,而终于没有能再回来向人世间报告的人们,这里又有《圣经·旧约·约伯书》里的意思。那些再也没有回来的人们便是莱维在集中营中的难友,他们死了,再也没有机会回到人间来作见证,“他们是规则,而我们是例外”。(83)

  不仅如此,消失于灾难的杀戮,再也回不来的人们,往往是最好的。而那些得救的、存活下来的,少数是因为幸运,而大多数则是因为他们最能适应已经非人化了的恶劣环境,因此是人类中最糟糕的,“那些最糟的人幸存下来:自私者、施暴者、麻木者、‘灰色地带’的合作者、密探们。这并非一定之规(集中营里没有一定的规律,人类的行为同样也没有),尽管如此,这仍然是一个规律”。(82)莱维在《活在奥斯维辛》里说,15万底层囚犯中存活下来的只有数百人,活下来的主要是医生、裁缝、鞋匠、乐师、厨子、年轻英俊的同性恋者、集中营主管们的朋友和随从。莱维也是一个幸存者,至于他自己,他说,“我感到无辜,没错,因为我也是‘被拯救者’中的一员,所以通过我的眼睛(还有其他人的眼睛)永远寻觅一个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最糟的人幸存下来,也就是说,那些最适应环境的人;而那些最优秀的人都死了”。(82)

  莱维通过他自己和其他受害人的眼睛来观察集中营的灰色世界,见证给他带来困惑、痛苦、始终无法释怀的感觉,那就是,一方面,他需要从他的见证得到一些普遍的结论(以便对后人有所帮助),而另一方面,他所记忆和需要分析的现象和现实太复杂、太暧昧,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简单化的黑白两分“成见”,丢失那种本是“灰色”的真实。因此,“理解”成为见证似乎难以达到的目标,而“交流”既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却又加深了这个问题,使它变得更加困难。在《被淹没和被拯救的》的所有文章中,都有两个同时存在的莱维,一个莱维在害怕自己不能被读者充分理解,而另一个莱维则在坚持与他们交流,他在此书“交流”一章中说,“我从来不喜欢‘无法沟通’这个词”,但是他又说,“从交流的角度(事实上,无法交流的角度)上,我们幸存者有着一个特殊的经验”。(91)《被淹没和被拯救的》所传递的正是这样一种几乎无法交流而又必须交流的特殊经验。传递任何过去的其他人道或极权灾难的特殊经验,也都是这样。

  《被淹没和被拯救的》是莱维写得最沉重的一本书,既超出又符合他的一贯风格。书中罕见地流露出他只是在诗歌里才有所表达的激情,但基调仍然是一种局外人式的冷静和怀疑。他的冷静思考使他对善与恶、正与邪、加害与受害等等的绝然区分抱有怀疑。他要告诉读者的是,用黑白二分的方法看世界是危险的。在极端的处境下,人性变得模糊,人的行为也失去了可辨的轮廓,绝大多数人都并不要么是魔鬼般的害人精,要么就是圣徒般的受害人。无论是道德或行为,人都生活在一个黑白不明的世界里,这个世界是一个充满了暧昧与矛盾的灰色地带。

  在此书“罪之记忆”、“灰色地带”、“无用的暴力”、“德国人的来信”和“结语”中,莱维都不断让读者看到,除了少数例外,纳粹冲锋队员并不都是魔鬼,他们的恶毒不过是常人的恶毒,他们的愚蠢更是常人的愚蠢。他们由于受到纳粹教育和宣传的洗脑,心灵和思维被彻底扭曲,成为在极权组织化体制中作恶的螺丝钉。如果施害者不是妖魔鬼怪,那么受害者也不是圣人般的殉道者。受害者也是平平常常的人,除了少数例外(那些近乎殉道者的少数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也和施害者一样被极权统治侵蚀和扭曲,也是丧失了灵魂的可怜虫。

  在人性扭曲的灰色世界里,囚犯对囚犯的侵犯甚至会超过德国人所做的,“那些集中营新来的囚犯不可避免地感到震惊。他们所突然坠入的这个世界是可怕的,没错,但同样不可理解,不符合任何简化模型。敌人在四面八方,也在内部,而‘我们’迷失了它的限度;相互对抗的派别不仅是两个;人们不能发现一条(唯一的)战线,而是许多,可能无数条混乱的战线,横亘在我们相互之间……新来的囚犯在寻求盟友的群体中往往马上招致集中的侵犯。现实是如此残酷,以致立刻导致人们抵抗能力的崩溃”。(22)莱维让我们看到的是极权统治下几乎所有人的集体灵魂崩溃,集中营成为这种地狱式统治的最极端的缩影,“相信地狱般的纳粹体制可以使受害者的灵魂得以净化,这真是一个天真、荒唐的历史性错误:这个体制损害他们的道德和尊严,同化他们”。(24)在这样的世界里,不只是施刑人,受害人同样也被极权之恶所裹挟。

  这样看待受害者的阴暗人性,有着犀利的剖析力量,但也可能产生负面效果,让敌人(加害者和他们的辩护者)高兴,而让朋友(受害者和同情者)痛苦。莱维不是不理解这个,但他同时知道,如果我们要认识人类,要知道如何保卫我们的灵魂,就必须面对人性阴暗和丑陋的一面。他引述19世纪小说家和诗人亚历山德罗·曼佐尼(Alessandro Manzoni)的话说:“内奸、压迫者、所有那些以某种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是有罪的,不仅因为他们所犯的罪行,也因为他们扭曲了受害者的灵魂。”(29)权力腐蚀施害人,同样也腐蚀受害人,使他们变成另一些受害人的施害人。但是,加害人和受害人毕竟是有区别的。莱维反对“我们都是受害者或凶手,而我们自愿地接受这些角色”的说法。他坚持认为,“把杀人凶手同受害者相混淆,是从根本上蒙蔽我们对于公正的需要”,“我不知道,也没有兴趣知道,在我的内心深处是否也潜藏着一个杀人凶手,但我的确知道,我是一个无罪的受害者,我不是凶手。我知道这些凶手存在过……把他们同受害者相混淆是一种道德疾病,一种美学上的故弄玄虚,一种同谋的邪恶信号”。(35—36)

  二、羞耻和良心责备

  在极端的处境下,人有一种自我保护和求生的本能,这是一种实用的、不受道德约束的自然本能,不是自由、理性的选择结果。压抑羞耻和罪恶感便是这样一种本能机制。羞耻心的消失对囚犯能起到保护作用,使他们可以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变得与文明社会中的人们完全不同,也不再受文明社会伦理的约束。在另一个世界中也许会令他们羞愧不已的行为,在集中营世界却成为一种规范。在极端的处境下,人们平时所说的伦理和道德不仅是一种奢侈,而且是基本生存的有害障碍。

  伦理学者们会仔细分辨“羞耻”(shame)和“罪恶感”(guilt)的区别,但莱维是将它们混用的,统称羞耻。人会因为不断受到惩罚而羞耻感消失,也会因为专注于生存需要而无暇去感受或思考羞耻。这种反常的心理机制集中地反映在莱维关注的“自杀”问题上。

  莱维发现,脱离了集中营后的自杀人数反而超过了在集中营里的时候(他自己就是这样自杀身亡的)。他认为,只有当人活得比较有人的意识时,才会考虑到自杀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中,自杀是由未被惩罚而减轻的罪恶感所衍生的行为……当集中营的严酷生活被视为一种惩罚,罪恶感(如有惩罚,必有罪恶)已隐藏在潜意识之中,而在解放后,这种罪恶感重新浮现在脑海中。换句话说,并不需要因为某种罪行(真实的或虚幻的)而通过自杀来惩罚自我——罪恶感所带来的每天的痛苦就是对一个人的惩罚。”(74)只有在从集中营中解放出来,“一切都结束”时,羞耻和罪恶感才开始咬噬人的良心,这时候他们才意识到自己无所作为,或做得不足以抵抗那个吃人的体制。这是一种理性与良心的无胜负的交战,“在理性层面上,集中营的囚犯们并没有什么可羞耻的,但他们仍然感到羞耻”。(75)

  早在《活在奥斯维辛》中,莱维就曾记叙他自己在内心所感受到的那种良心痛苦,那是他在集中营时就有所体会的。他在集中营的“医院”(ka-be)时,有了喘息的机会,但不仅没有觉得解脱,反而感受到一种久已麻痹了的痛苦。他记叙道:“谁要是内心里还留有良心的种籽,就会感觉到良心的苏醒。在那些漫长空洞的日子里,一个人会想起饥饿和劳动之外的事情,想起他们把我们变成了什么样子,从我们这里夺走了多少东西,让我们过着这样的人生。在这个叫‘医院’的相对平静的地方,我们发觉自己的人格甚至比处在危险中的生命更加脆弱……那些年老的智者……为什么不告诫我们这个。”后来,当莱维在集中营化学实验室工作的时候,他又再次感受到良心的痛苦,又想到“我那些平静的时刻,想到‘医院’,想到休息的星期天——那种记忆的刺痛,那种因为又觉得自己是个人而感觉到的可怕内疚,当我的良心走出阴影时,让我痛苦不堪”。

  莱维被从集中营解放出来以后,并没有感受到心灵的纾解和良心的解脱,他在此书“羞耻”一章中这样解释道:“在大多数情况中,解放的背后是毁灭、屠杀和遭受的痛苦。只有当他们感到自己重新变成人,也就是说,重新肩负生活的重任,人们便能感受到悲伤:失去亲人或家庭离散的悲伤;身边人们广泛遭受痛苦的悲伤;他们自己耗尽了精力却无可救药的悲伤。”(66—67)曾经被压抑的悲伤伴随着苏醒了的罪恶感涌上心头。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罪恶感呢?莱维认为:“重获自由时所感到的羞耻感或罪恶感是极端复杂的:它包含着多种要素,而对于每个人,它的各种要素的组成比例各不相同。不要忘了,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我们每个人都在集中营以自己的方式生存下来。”(72)

  幸存者的特殊羞耻感和罪恶感让莱维首先感觉到的是那种因“缺乏人类团结精神”而产生的自责,他在集中营里将近一年的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为了考虑自己的存活,极少与他人分享这些经验。有一次他在干渴时偶然找到了一点水,只告诉了一个与他最亲近的朋友,“将自私延伸到你最亲近的人,在那遥远的时光中的一个朋友,一个可以恰当地称呼‘我们’的人”。(79)走出集中营后,莱维为这件事感到羞耻,他自问:“这迟到的羞耻是否合理呢?当时我无法确定,现在仍然无法确定,但我的确感到羞耻,而且这羞耻具体、沉重而持久。”这是他永远记住的“忽略伙伴的罪恶”。(79—80)

  另有一种罪恶感,它来自你“替代他人活了下来”,而“死去的那个人比你更慷慨、更敏感、更有用、更聪明、更具有活下去的意义”。你发现自己没有明显的罪过,“你没有篡夺任何人的位置,你没有打过人……尽管如此,你仍然无法摆脱这种感觉。……每个人都是他兄弟的该隐”,这种内疚“像蛀虫一样深深地隐藏在我们的心灵之中,尽管从外表无法看见,但能感觉到它的噬咬和锉磨”。(80—81)

  还有一种罪恶感,是一种“更广义的羞耻,世界的羞耻……每一声丧钟都是为所有人而鸣”。许多幸存者感到自责,“他们所感到自责和羞耻的,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他人的罪恶,他们感到牵涉其中,因为他们感到在身边发生的罪恶,在面前发生的罪恶,以及在自己身上发生的罪恶,是难以磨灭的。它永远不可能摆脱;它将证明人,人类(总之,我们)有潜力去营造无尽的痛苦,而这痛苦是唯一凭空营造的力量,不需要耗费力气和钱财,只需要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无动于衷”。(86—87)

  对莱维来说,极权灾难的羞耻、罪恶感和自责是在受害人脱离了集中营世界、重新成为人以后,得以恢复的人性显示。尽管受害人的人性曾被侵蚀、扭曲,甚至泯灭,但对极权灾难他们负有的道德责任是与加害人不同的。他们对过去也会有与加害人不同的记忆或遗忘方式,他们的见证和羞耻感应该对全人类都有教育作用,其中包括以自己的羞耻感去打动别人的羞耻感和以自己的责任心去激发别人的责任心。“文革”后,不少有识之士不仅自己忏悔反省,而且也呼吁中国人集体反思和忏悔,他们同样也是期待灾难见证和羞耻感能对全社会起到一些积极的教育作用。

  第7页 :幸存者的记忆和见证

  三、羞耻教育与记忆更改

  莱维的见证中有冷静的人性剖析,还有一种属于弱者的道德哲学力量。冷静的剖析和平凡低调的道德哲学会对读者产生理性教育的作用。不仅如此,莱维见证的羞耻心也能起到教育作用,但与理性教育不同,它更诉诸情感而不是理智,更发自良心的感受而不是哲学的思考。羞愧的情感教育对一般读者比较有效,他们虽然未必有成熟的认知或深入的思想,但却不缺乏卢梭所说的那种人类基本的同情心(compassion)。有思想认识和哲学思考未必就能有所行动(想得越多甚至可能越没有行动),对于促使思想者从思考转向行动,情感教育是非常可贵的。然而,莱维清楚地知道,对没有罪恶感的人谈罪恶感是徒劳的,羞耻的情感教育对他们也难以发生作用。反倒是那些没有作过恶、没有犯过罪的,在大屠杀过后会更加因为羞耻和罪恶感而灵魂不得安宁。

  在运用羞耻心的教育时,莱维非常小心而有节制,因为他知道,过度使用羞耻教育,效果会适得其反。然而,即使不过度,诉诸羞耻心仍可能造成强烈反弹,尤其是对那些曾经充当过加害者的人们。羞耻心是接受了伦理教育的结果,如果不是从小接受正常的伦理教育,一个人并不会自然而然就有羞耻心,更不会对自己的坏行为有罪恶感。因此,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羞耻心对最需要接受羞耻教育的那些人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莱维对此指出:“仍有一些人,在面对他人或自己的罪行时,却视而不见,不为所动。这是大多数德国人在希特勒统治的12年里的所作所为,自我欺骗,将不视作为不知的手段,而不知则减轻了他们同谋或纵容战争的罪行。”(86)

  对这样的加害者,批评他没有罪恶感,他就会进行反击,反诬这是批评者在不公正地进行“集体罪恶”指责。典型的强辩之词就是,德国人或党卫军并不个个都是坏人(类似的辩词还有“红卫兵或造反派里也有好人”)。为了避免与这类强辩之词纠缠,莱维从来不用“某某人,你为什么不忏悔”这样的语气讨论羞耻心和罪恶感的问题,也经常用“德国人”而不是“纳粹”来称呼集中营的管理者。这种低调和理性反倒加强了他的说服力,使不少曾经与德国人合作的人们多少感觉到自己对一些事件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他们的这种感受是来自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否定,而不是由于莱维对他们作了什么道德指责。

  莱维避免用罪恶感来进行道德责备,因为这种责备的效力有限,甚至完全无效。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弄错了对象,这样的责备还可能根本就是无的放矢。莱维自己就常受到别人的道德责备,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在集中营里的他,还有其他犹太人为什么不逃跑?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事先”躲避被捕?这样的问题在暗示,受害者至少应当为他们的命运担负部分的责任,他们的羞耻感是咎由自取。莱维并不回避犹太人的软弱,但他也耐心地解释,受害人事实上不应该为他们的不幸遭遇担负罪过。在“成见”一章中他说,逃跑也许确实可以“洗刷被监禁的耻辱”,然而,“囚禁和逃脱的这种刻板印象与集中营里的情况并没有半点相似之处”。(176)在集中营的极端处境下,人并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是身不由己、力不从心的。

  对那些生活在集中营世界里的犹太人,“逃跑是困难并极为危险的。德国人不仅摧毁了他们的意志和道德,还借助饥饿和虐待使他们虚弱。他们当牛做马,却深知在德国人的眼中,他们的价值连牛马都不如。德国人剃光了他们的毛发。人们一眼就能认出他们肮脏的囚衣。他们的木鞋使他们不可能迅速、安静地走动。如果他们是外国人,他们在集中营附近既没有熟人,也没有切实可行的隐藏地点。就算他们是德国人,他们也知道自己在严密监视之下,也在目光敏锐的秘密警察的档案之中,而且在他们的同胞中,很少有人敢于冒自由甚至生命的危险为他们提供避难所”。在纳粹统治的天罗地网里,“即使他们能够设法穿过带刺的铁丝网和电网,避开巡逻队、在警戒塔上配备机枪的哨兵的监视、专为追踪人的气味而训练的军犬,他们又能往哪个方向逃呢?谁又能为他们提供避难所?他们是世界之外,由空气组成的男人和女人。他们不再有祖国(他们已经被剥夺了公民的身份),也没有家”。(177—178)

  比起受害者们,那些加害者和施刑人才是更应该受到羞耻心责备的,但是,他们却常常用逃避和更改记忆的方式来回避这种本该来自羞耻心的责备,“有人故意说谎,冷静地编造事实,但多数人则拔锚、启航,暂时或永久地远离真实的记忆,为自己编造一个方便的事实。对他们来说,过去是一种负担,他们为犯下的罪恶(或遭受的痛苦)感到厌恶,愿意用另一份记忆替换真实的过去”。(7)

  对于那些逃避有罪记忆(memory of the guilty act)的人们来说,“被洗脑”反而成为他们自我开脱的方便理由。莱维以耶路撒冷审判的艾希曼和氢氰酸毒气室的发明者鲁道夫·霍斯为例指出,几乎所有的纳粹军人都以相同的理由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人们一直教育我们绝对服从、等级观念和民族主义的思想;我们被灌输了种种口号,被仪式和游行冲昏头脑;人们告诉我们,唯一的正义是我们人民的进步,唯一的事实是领袖的指示。你们(还能)希望我们做什么?”(9)在对有罪行为的记忆中,“诚实”(good faith)和“自我欺骗”(bad faith)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那些被带上法庭的罪犯常常会说“我不知道”和“我不记得”,有的是故意撒谎,有的则是因为决意放弃这段记忆,并通过否认这段记忆来逃避罪责,“在说谎时,他就像一个完全入戏的演员,与他的角色化为一体”。(12)

  在受害者中也有不愿记忆的,但与加害者的情况不同。在受害者那里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任何曾遭受过不公正待遇或伤害的人,不必精心编织谎言,为自己开脱并未犯下的罪行。即便如此,由于一种看似矛盾的机制……他也许会为此深深感到羞耻。但这并不能否认受害者也会出现记忆更改这一事实”。(14)羞愧对人的记忆起着至今尚未被人们充分了解的多重细微影响,莱维的剖析也许只是走出了第一步。莱维引述说,党卫军喜欢这样嘲笑囚犯,“不管这场战争如何结束,我们都已经赢得了对你们的战争。你们没人能活下来作证,就算有人能幸存,世界也不会相信他的话”。莱维拒绝在这样的魔咒下度过他作为幸存者的一生,他要用自己的见证证明,只要坚持记忆,这样的魔咒是可以破除的。

  四、作见证和当知识分子

  灾难见证具有普遍的教育作用,对于灾难见证,莱维一直意识到大屠杀幸存者维赛尔所说的那种“将经验转化为知识”的困难。莱维对大屠杀的冷静观察、平和叙述和低调语气使得他的灾难记忆被看成是见证作品中“最不惊扰、最不伤害,也最不追究责任的”。大屠杀幸存者让·埃默里(Jean Améry)就曾经批评过莱维作品中的这种冷静和不愤怒,指责他是一个对纳粹罪行的“宽恕者”。其实,读过莱维诗歌的人都能发现,他并不是一个缺乏激情的人,更不是一个被打了左脸又把右脸送上去的宽恕者。在写作《元素周期表》(1975)的时候,莱维就已经反驳了对他的这种误解。莱维提到了一个叫穆勒(Muller)的德国人,穆勒曾经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化学师,战后又与莱维有化学业务的往来,莱维说,穆勒“在我的书里看到一种对犹太教(愤怒)的克服,一种基督教的爱你的敌人的教诲,那是不对的”。

  莱维散文作品中那种低调和理性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宽恕了大屠杀的加害者,这一点在《被淹没和被拯救的》中表现得更加清楚。在“知识分子在奥斯维辛”一章中,莱维反驳了埃默里对他是“宽恕者”的指责。他写道:“埃默里把我称为‘原谅者’。我既不把它当作侮辱,也不把它当作赞美,而是认为这个称呼并不准确。我并不倾向于原谅,我从不原谅当时的敌人,我觉得我也不会原谅这些敌人的效仿者,无论他们在阿尔及利亚、越南、苏联、智利、阿根廷、柬埔寨或南非,因为我知道没有人类的行为能弥补一次罪行;我要求伸张正义;但从我个人来说,我并没有能力去‘以牙还牙’。”(154—155)莱维这种非英雄主义但并不妥协的反抗伦理,与他考虑到犹太人无法逃跑,不责备他们不逃跑是一致的。

  虽然莱维不宽恕施害者,但他并不愿意像埃默里和其他“愤恨者”那样生活,他认为,正是愤恨和仇恨造就了集中营世界的那种邪恶结构——我们与他们、自己人与敌人、人与非人,而要打破这样的邪恶世界结构,首先应该从自己先跳出仇恨做起。他承认自己不如埃默里那么勇于反抗,但他有自己的理由,“我从来不知道如何‘以牙还牙’,既非出于福音传道般的圣洁,也不是因为知识分子的高贵,而是由于内在固有的软弱无能……在面对一个人的侵扰和挑衅时,我就失去了所有的勇气。自我记事以来,就从来没有‘拳来拳往’的经历”。(153—154)

  也正是因为莱维的见证不是“拳来拳往”,它才具有一种特殊的理性和思考力量。它要传播的是充分了解极权罪恶的知识而不是对它的简单控诉。作见证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光有一些直接的受难经验是不够的,“最有力的材料便是幸存者们的回忆。但在这些回忆所激起的同情和愤慨之外,我们更应该用一种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它们。集中营并不总是一个良好的观察对象:在非人的条件下,囚犯们的观察是有限的,他们只能对生活环境构建一个笼统的印象……因为迫于每时每刻的威胁,他的眼睛总是固定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上”。(序8—9)

  现有的集中营回忆和见证其实并不是由那些最具有受害经验的底层受难者作出的,对其他极权统治的许多见证也是如此。底层受难者的观察能力往往在苦难折磨和缺乏理解中消磨殆尽。实际情况是,集中营的历史几乎完全是由像莱维那样的“特殊囚犯”书写的,那些最有资格作见证的,其实都已经死掉了,莱维对此怀有罪过感。那些属于“特权阶级”的囚犯,他们的身份会影响其证词的质量,他们可以通过更好的角度去观察集中营,但是“特权也多多少少影响了他们观点”。更有那些因为曾经属于“特权阶级”而根本不愿意作证的,“为集中营当局服务而换取特权的人们,根本不会作证,出于明显的原因,他们的证词要么不完整,要么就是歪曲事实或完全虚假的”。(序10)

  “证词”和“见证”的这种吊诡和困局使得证词包含的认识和伦理价值都成为一个问题。对此,莱维有比许多其他幸存者更细致深入的思考,这使得《被淹没和被拯救的》成为一本不同寻常的思想和伦理文集。莱维认为,他自己属于那些极少数的集中营最好的历史学家,“他们有能力和幸运去获得特权的地位,可以更好地观察集中营,而不用卑躬屈膝,出卖人格;他们有技能去讲述目睹的事实、遭受的苦难”。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以优秀历史学家的谦卑,既考虑到集中营现象的复杂性,又记述其中千姿百态的人生命运。所以,这些历史学家几乎都是政治犯——因为集中营是一个政治现象”。(序10)

  莱维称赞集中营里的政治犯。政治犯拥有比犹太人和其他罪犯高得多的文化背景,他们有能力“解释他们看到的现象”,而且,“鉴于他们原本都是反法西斯斗士(甚至现在仍是反法西斯斗士)的事实,他们意识到证词是反法西斯主义的一种战争手段”。(序10)他们中许多是集中营里的知识分子,埃默里本人也是一名知识分子。但是,莱维并不同意埃默里对知识分子的定义。埃默里认为,一个知识分子应该是“在一个坐标系中能够实现最广度的精神生活的人。他的生活圈子必然由人文学者和哲学家组成。他的审美意识得到良好的发展。在情趣和天分上,他被抽象思维所吸引”。(147)按照这个标准,尽管大多数律师、医生、工程师甚至语言学家或人文学者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但都称不上是知识分子。

  莱维认为埃默里的知识分子定义过于苛刻,他建议“将这个概念扩展至所有将自身教育超越日常工作的人,他们有着活生生的文化,因为他们的文化能够努力去自我更新、自我扩展、自我提高;以及那些面对任何知识分支都不会无动于衷或烦恼生气的人”。知识分子有着活生生的文化,而他们的见证正是一种更新、扩展、提高自我和群体的方式。莱维说,虽然他自己以前是一个化学家,但在精神上是幼稚、无知、冷漠的,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普通的“知识人”,他之所以成为知识分子,“那正要归功于集中营的经历”。(148)同样,许多一般的知识人也都是因为有了在极权统治下的生活经历,并由此产生了迫切的思考需要,才在后来成为知识分子或公共知识分子的。

  知识分子的价值和作用很难在集中营或极权世界中立刻显现出来,他们在那里常会成为嘲弄和讥讽的对象。在一个只能关注基本生存需要的环境中,从上到下都是反智的。一个人越是受过好的教育,就越是会处于双重劣势:首先是在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中往往要比未受教育者差得多。而且,想得太多也给他们带来比未受教育者更多的痛苦,“会被一种尖锐的耻辱感和贫乏感所刺痛”,并“失去尊严”。他们更是常常会受到来自狱友的伤害,“狱友的拳头是无法接受的,因为这是意料之外的、缺乏规则的,而有教养者往往不知道如何还击”。(151)

  但是,莱维坚持教育和文化对于人自我优化的意义,“文化是有用的:不是经常,不是每个地方,不是对每个人,但在有些时候,在特定的偶然情况下,文化就像宝石一样珍贵。文化的确是有用的,它甚至会让人感到如腾云驾雾般凌虚驭空(但有着再次摔到地面的危险)”,这种文化的精神和心灵快乐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洋洋得意的感觉持续得越久、越强烈,摔到地面时就会越痛苦”。(156)莱维对大屠杀的见证便是这样一种既令他振奋又给他带来痛苦的文化行为。见证者的付出和期待往往与他从读者那里得到的理解和体会并不一致,莱维很清楚地知道这一点,但他一直没有因此而放弃他作为“幸存者”,也作为“人”来作见证的权利和责任。

  莱维的许多作品都记录了他的大屠杀记忆,但他并不愿意人们只是把他看成是一位“大屠杀作家”。他想成为一个“作家”,一个不需要“大屠杀”、“意大利”、“犹太”这类附带词的作家。除了大屠杀记忆之外,他还创作了诗歌、散文、科技小说和一部关于“二战”中犹太人战士的小说。他虽然珍视自己的私人生活,低调行事,但还是接受过数百次的采访。他的大屠杀证词不只是“作见证”,而且是对人的行为及其道德理由的伦理思考,这是一种对后人富有人文价值的思考,它虽然受到古典人文主义的影响,但却清醒地看到,在遭受极权主义的统治后,人类对自己的价值及其可经受考验的程度,应该有新的认识。

  剑桥大学教授戈登(Robert Gordon)在莱维那里看到一种基于“平凡美德”(ordinary virtues)的伦理。莱维作品中的平凡美德大多是人的基本存活所需要的:谨慎小心、急智机灵、运用常识和动手能力、见机行事、不死板、善交朋友、长记性。在莱维那里,不以牙还牙不是因为有神的教诲,被人打了一边脸,再把另一边送上去,而是当囚犯就必须要避免吃眼前亏,这才不致小不忍而乱大谋。交朋友也不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把友情看成是最高的德性,而是因为遇到事情需要有个帮手。在人类世界经受了地狱之火以后,人对自己的软弱和人性缺陷有了惨痛的认识,变得谦卑而现实,但却能怀着羞耻心,拒绝就此堕落下去。

  在莱维的作品中有一种产生于奥斯维辛却适用于后奥斯维辛,产生于极权却适用于后极权的伦理价值。在这个伦理价值中,平凡美德不是要抛弃诸如英雄主义、勇气、力量这样的传统“英雄”美德,而是要赋予它们在极权处境下或后极权时代的特殊含义。这与博比奥(Norberto Bobbio)所说的“弱势美德”颇为相似。与弱势美德相对的是“强势美德”,强势美德常与历史进步和公民政治联系在一起,而弱势美德则总是伴随着被侮辱、被损害、被践踏的弱者经历。7弱势美德不能使人成为英雄,也无法使人充分高尚,它只是帮助人活在人性道德的灰色地带,而不致完全绝望或彻底堕落。但这不是弱势美德的错,弱势美德本身就是极端环境的产物,它之所以还有价值,是因为今天还有许多人仍然生活在令人屈辱的极端环境之中。

7 留言

  1. 爱情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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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这篇文章的排版略显拥挤,需要放松一下行距和字体大小。
  1. 雪中悍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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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观点鲜明,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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